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02执1481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万力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朱昊,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大唐江山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负责人:陈光玲。 本院作出的(2018)皖0102民初73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大唐江山塑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德传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永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