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鲁1302行初260号 原告王焕汉,男,1971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王焕芬,男,1974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彭林东,局长 第三人宋义晨,男,1984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第三人王潘旗,男,1978年3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第三人山东汉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宋义晨,总经理。 原告王焕汉、王焕芬与被告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宋义晨、王潘旗、山东汉德投资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予以立案受理。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焕汉、王焕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焕汉、王焕芬负担。
审 判 长 曹瑞琪
人民陪审员 解成军
人民陪审员 张华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方子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