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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302行初260号

王焕汉、王焕芬等与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3-05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工商行政管理(工商)
当事人
王焕汉;王焕芬;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宋义晨;王潘旗;山东汉德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鲁1302行初260号 原告王焕汉,男,1971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王焕芬,男,1974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彭林东,局长 第三人宋义晨,男,1984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第三人王潘旗,男,1978年3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第三人山东汉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宋义晨,总经理。 原告王焕汉、王焕芬与被告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宋义晨、王潘旗、山东汉德投资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予以立案受理。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焕汉、王焕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焕汉、王焕芬负担。

审 判 长  曹瑞琪

人民陪审员  解成军

人民陪审员  张华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方子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