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627执1623号申请人执行人:王永兵,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执行人:王振功,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王永兵申请执行王振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节(六)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627民初46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德成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世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