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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627执1623号

王永兵、王振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1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永兵;王振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627执1623号申请人执行人:王永兵,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执行人:王振功,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王永兵申请执行王振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节(六)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627民初46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德成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世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