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1刑初70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邝建英,女,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在东莞市,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新田县,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8年10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刑诉[2018]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邝建英犯赌博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冠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邝建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7年10月开始,被告人邝建英在本市莞城区兴塘社区戙船澳村前巷13号英子便利店用手机微信及现场收取的方式收取外围“六合彩”投注谋取利益。2018年10月14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英子便利店将邝建英当场抓获,并现场抓获参赌人员三名。现场起获当期“六合彩”投注单27张、赌资600元,用于接收微信投注的手机1部。经统计,当晚现场投注人数约为23人,投注款1703元;微信累计投注人数为21人,投注款27623元。
公诉机关就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27张收款收据、1张生肖卡、1台手机、1张SM卡、现金人民币600元,书证到案经过、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为信聊天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人邝厚荣、谭某、张某、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邝建英的供述、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证据,并据此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以赌博罪对被告人邝建英定罪处罚,并结合被告人邝建英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等,提出对被告人邝建英适用判处七个月至一年七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邝建英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经控辩双方质证查实,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内容客观、真实,且上述证据互有关联,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
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邝建英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建英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收受外围六合彩投注,聚众赌博,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以赌博罪对被告人邝建英定罪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邝建英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结合被告人邝建英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等,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邝建英适用判处七个月至一年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邝建英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4日起至2019年6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随案移送的人民币600元以及OPP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雯
人民陪审员 陈红丽
人民陪审员 谢上委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文祥杨洁华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犯罪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