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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81执8408号

孙佳伟与常熟市忠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当事人
孙佳伟;常熟市忠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81执8408号 申请执行人孙佳伟,男,1987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常熟市。 被执行人常熟市忠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久隆路**。 法定代表人戴晓婷。 孙佳伟与常熟市忠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工资、经济补偿争议纠纷一案,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2018]第2197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仲裁调解书,确认孙佳伟与常熟市忠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解除劳动合同,常熟市忠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同意于2018年10月10日前支付孙佳伟剩余工资57708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982元。被执行人常熟市忠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孙佳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369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方便执行的财产。另查明,本院已裁定受理常熟市忠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2019年3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2019)苏0581破1号民事裁定书、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应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581执84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允枫

审判员  李 阳

审判员  步全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锭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