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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881刑初24号

覃爱贤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1-19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非法拘禁
当事人
覃爱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881刑初24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覃爱贤,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住桂平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莫子桐,广西桂霖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8]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爱贤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露、郑红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爱贤及其辩护人莫子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5日,被害人李某1、张某、洪某经赵某介绍,到桂平市陈国发门前的赌场以“例摊”的形式进行抓摊赌博。2017年10月6日,李某1、张某、洪某又到该赌场内抓摊赌博,后被怀疑在赌博过程中作弊,随后被告人覃爱贤等人把三被害人带到桂平市木圭镇白寺坪覃仕宏经营的水泥直销店内,叫来黄祥致、黄德超(二人已判刑)等人一起看守。次日凌晨,黄祥致、黄德超等人用小车搭载三被害人到桂平市山岭进行殴打、恐吓,要三被害人承认在赌博过程中作弊。后黄祥致、黄德超等人又将三被害人带到黄祥冲(已判刑)家中进行看守,并要求三被害人示范赌博作弊的过程。天亮后,黄祥致、黄德超等人又把三被害人分别带到石咀镇“牛儿岭”上看守,并要求三被害人分别写悔过书,承认错误并愿意退还出千所赢的钱和赔偿损失费用人民币15万元。直至2017年10月7日15时许,经被告人覃爱贤同意后,黄祥致等人才把三被害人带至石咀镇河口村路边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覃爱贤及其辩护人莫子桐在庭审过程中表示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李某2、赵某等人证言;被害人李某1、洪某、张某陈述;被告人覃爱贤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爱贤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爱贤犯非法拘禁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覃爱贤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覃爱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覃爱贤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覃爱贤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梁洁萍

人民陪审员  李达球

人民陪审员  董翠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韦 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