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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21民初112号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戴志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湖北省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戴志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鄂1121民初112号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B053030821104XL。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浩,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戴志祥,男,汉族,1991年5月23日出生,团风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团风县,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戴志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富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戴志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垫富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10923.78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滞纳金6650.38元;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用、鉴定费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垫付宝(网址××)是由原告提供的,由原告替会员用户向会员商户垫付消费款的服务。用户需在还款日前偿还垫付款。用户消费后,原告将等额于消费款金额的垫付宝额度划拨给商户,同时自商户账户中扣除少量服务费。商户收到垫付宝额度后既可以向原告申请提现,商户申请提现时原告将提现金额以银行转账方式付到商户的银行账户中,商户也可将收到的垫付宝额度用于再消费、理财等。被告华涛是垫付宝的用户,并在乒乓网(http∥www.pingpw.com)北京壹号车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购物网站,为买卖双方提供开通店铺、商品交易、货款结算等服务)商户处使用垫付宝额度进行消费:被告戴志祥分别于2017年7月21日在商户团风县鸿新管道安装有限公司处使用垫付宝额度进行消费4900元;于2017年7月21日在麻城市欧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处使用垫付宝额度进行消费4900元;于2017年7月21日在麻城市盛明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处使用垫付宝额度进行消费4900元。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已将上述消费进行垫付至商户处,被告则按照垫付宝网站生成的账单,将上述消费款项分成12个月偿还原告,每个月的还款日前向原告归还垫付款的1/12。但被告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仅偿还垫付款本金3776.22元,下欠垫付款本金10923.78元逾期拒不偿还,已构成根本违约。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垫付款本金10923.78元及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金责任。被告戴志祥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答辩状。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出了证据,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行使证据交换与质证等诉讼权利,视为自行放弃该权利。经审查原告证据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要求,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垫付宝(网址××)是由原告提供的,由原告替会员用户向会员商户垫付消费款的服务。2017年6月30日,原告垫富宝公司(甲方)与被告华涛(乙方)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约定乙方自愿在甲方指定网络平台注册成为会员,乙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完全遵守本合约、指定网络平台发布的各项规则及网页提示;当乙方成为垫付宝网站会员并完成实名认证后,甲方及垫付宝网站即为乙方开通垫付宝账户;垫付宝卡号是乙方在指定网络平台使用垫付宝各子账户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识别码;当乙方使用垫付宝账信用额度用于购买任何商品或服务等消费时,甲方替乙方直接垫付消费款项给第三方,乙方对甲方负有偿还垫付款的义务;乙方应当按照指定网络平台上的欠款金额、还款期限及还款方式,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乙方未按时足额还款,其逾期当日需向甲方支付欠款总额的10%作为当月违约金,乙方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一日需按欠款额的1‰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2017年7月21日,被告戴志祥在北京壹号车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乒乓网(http∥www.pingpw.com)商户2017年7月21日分别在商户团风县鸿新管道安装有限公司处使用垫付宝额度进行消费4900元;麻城市欧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处使用垫付宝额度进行消费4900元;麻城市盛明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处使用垫付宝额度进行消费4900元。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原告将上述消费款垫付至商户团风县鸿新管道安装有限公司、麻城市欧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麻城市欧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处,支付该垫付款垫富宝公司每笔收取商户4.5%的服务费,北京壹号车科技有限公司每笔收取商户3.4%的服务费。被告应当按照垫付宝网站生成的账单,将上述消费款项分成12个月归还原告,每个月的还款日即每月7日前向原告归还垫付款的1/12。还款日到期后,被告只偿还三期垫付款本金3776.22元,还下欠垫付款本金10923.78元逾期未偿还。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垫付款本金10923.78元及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金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公司与被告戴志祥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系双方自愿签订,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合约对电子记录及网页截图作为证据进行了约定,即被告戴志祥确认垫付行为在其领用的垫付宝账户中均进行了电子记录且对电子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该电子记录及网页截图原告可作为替被告戴志祥垫付等额消费款项的证据使用。依据上述约定原告在庭审中提交的电子记录及网页截图等证据可以依法确认,结合相关业务回单的记载内容,可以确定垫富宝公司代戴志祥垫付款项的事实成立,戴志祥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垫富宝公司要求被告戴志祥偿还垫付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垫富宝公司主张戴志祥按欠款总额的10%支付当月违约金,并自2017年11月7日起每逾期一日按欠款额的1‰支付违约金。

本院认为,《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故依法调整至法律规定范围以内,即以10923.7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违约之日2017年1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戴志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0923.78元及违约金(以欠款本金10923.78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元,由被告戴志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万国正

人民陪审员  王振华

人民陪审员  胡明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彭先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