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326民初221号
原告:郭洋洋,女,1980年10月26日生,汉族,籍贯河南省偃师市城关镇杏园村3组,现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姚朋蕊,女,1983年8月18日生,汉族,籍贯汝阳县城关镇凤山路科技楼西单元3楼1号,现住洛阳市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强,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郭洋洋与被告姚朋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郭洋洋、被告姚朋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洋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投资本金100000元,并从2018年11月22日起按24%支付利息至全部本金清偿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21日有朋友介绍到凯恩酒店了解一个赚钱项目,期间被告给原告讲解如何投资发财翻身,并称她开发了一个ACK的平台,投10000元,每天返利200元,投的多赚的多,投入越多回本越快,且48小时候可随时提现。原告多问了几句,她就给原告大谈如何帮原告投资发财,投资能翻身,机会不会再有,一直引导原告用信用卡刷钱,还帮原告操作将钱刷出来,并按以上所讲又进行了承诺,身边还有人现场证明如何翻身由“负翁”成为“富翁”。原告看到被告态度很诚恳,就通过她拿出的pos机付款100000元,被告承诺48小时后可提现,但一直无法提现,每次找被告都推脱让等候,被告的行为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财产权益,特提起本案民事诉讼,以挽回损失。
被告姚朋蕊辩称,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归还的是投资本金及利息,原告直接汇款到ACK投资平台,该平台在原告实名认证后给其开立了实名账户。况且原告在短期内也获得相当高的收益,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获利3000元,在短短7日内,原告获利3000元。被告既不是投资平台ACK的所有人,也不是投资平台ACK的实际控制人,从未向任何人说过投资平台是自己开发的,更没有向别人作出高额回报的承诺。原告是一个正常的成年人,不可能不知道“收益越高,风险越大”的道理。被告也是投资平台的投资者,只是比原告的投资行为早一些,但这在法律上不能成为被告归还原告投资本金及利息的理由。原告的钱投给了ACK投资平台,该投资平台仍未关闭,原告在该投资平台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仍在不断发生变化,原告在2019年1月20日还亲自在该平台发起提现申请。被告作为一个投资者,也在焦急等待该投资平台解决问题,如原告想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应起诉ACK而不是被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本金和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当事人陈述、答辩、举证、质证及证据规则,本院确认以下事实:被告姚朋蕊于2018年9月经人介绍开始进入“ACK”平台投资。原告郭洋洋与宋淑强同住一个居民小区。原告郭洋洋经宋淑强介绍一同在“ACK”平台投资,2018年11月21日在洛阳“亚星奔驰4S店”的POS机上刷100000元。该平台为原告已注册的七个账号(gyy0001、gyy0002、gyy0003、gyy0004、gyy0005、gyy0006、gyy0007)进行了激活。之后原告多次用手机申请提现,但申请提现一直处于待处理状态。另查明:1、涉案的“ACK”平台成立运行未经过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审批,该平台内包含积分、金币、银币、数字货币(计息货币、可交易货币)、K币等项目,不同的项目有不同的操作规则。“投资人”通过扫描二维码下载安装“ACK”软件后在手机上操作,投入资金后账户方可激活,账户内相关项目的数额每日变动,推荐新会员可根据级别获得相应积分。2、根据另案原告陈晓的报单会员名册显示,陈晓名下发展有宋淑强、郭洋洋、谌天燕及王文毅。宋淑强投入了65000元、郭洋洋投入了100000元,二人于2018年11月21日均通过POS机刷给了“亚星奔驰4S店”。陈晓于2018年11月18日转账给姚朋蕊50000元,姚朋蕊将该款转账给“ACK”平台工作人员,该平台激活了陈晓已注册的三个账户。谌天燕投入了10000元,于2018年11月30日注册账户(sty111),由陈晓通过微信将10000元转账给姚朋蕊,陈晓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其本人投资款50000元及经手的谌天燕的投资款10000元共60000元及利息。因无法成功提现,陈晓、宋淑强、郭洋洋分别以姚朋蕊为被告,要求姚朋蕊返还其投资款。3、2018年11月24日,被告购买了陈晓、宋淑强、郭洋洋在该平台的积分,通过微信转账将10000元转给了陈晓,陈晓与宋淑强、郭洋洋三人平分了该10000元。2018年11月29日,被告姚朋蕊通过微信向陈晓、宋淑强、郭洋洋各转账了3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POS机签购单1张、银行客户回单1张、“ACK”平台页面截图8张,被告提供的转账记录1张、“ACK”平台提现申请截图1张、“ACK”平台页面截图1张在卷资政。
本院认为,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ACK平台上的金币、银币、数字货币、K币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网络虚拟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虚拟货币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在“ACK”平台这种不合法物进行投资和交易的行为虽系个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法律保护,相应风险应由其自己承担。本案原告投资前已知情涉案的“ACK”平台的经营模式,应当预料到相应的风险。原告将100000元投资款通过POS机刷给了“亚星奔驰4S店”,称是被告拿的POS机,被告予以否认,原告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告称“ACK”平台是被告的,但本案中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是该平台的所有人或者是实际控制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并非不当得利,同时亦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合法的委托合同关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洋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洋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丁乐利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兵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