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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523执恢172号

王宾、王长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3-30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宾;王长友;刘长顺;王西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523执恢172号

申请执行人:王宾,男性,1976年1月15日生,汉族,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王长友,男性,1964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刘长顺,男性,1977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王西臻,男性,1969年5月12日生,汉族,住茌平县。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茌民一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37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2019年2月被执行人王长友通过法院过付给申请执行人王宾10000元整,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长顺银行账户存款6106.53元,现剩余执行标27923元。自行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如下:2019年3月起,每月30日前被执行人王长友通过茌平县人民法院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宾1000元,以此类推,直至还清该笔案款。被执行人刘长顺对该和解协议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由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已做好还款计划,因此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鲁1523执恢172号案件的执行。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长  张黎明执行员  马 伟执行员  郝云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