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02民初3636号之五

王梅与杨光涛、史振坤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当事人
王梅;杨光涛;史振坤;安平县宏发网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3636号之五

原告:王梅,女,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杨光涛,男,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被告:史振坤,男,195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被告:安平县宏发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丝网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68113168。

法定代表人:杨光涛,该公司执行董事。以上二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涛,河北方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梅与被告史振坤、杨光涛、安平县宏发网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王梅以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64元,减半收取计1308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梅负担。

审 判 长  卢伟娜

人民陪审员  高志云

人民陪审员  刘洪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雪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