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3636号之五
原告:王梅,女,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杨光涛,男,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被告:史振坤,男,195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被告:安平县宏发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丝网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68113168。
法定代表人:杨光涛,该公司执行董事。以上二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涛,河北方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梅与被告史振坤、杨光涛、安平县宏发网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王梅以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64元,减半收取计1308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梅负担。
审 判 长 卢伟娜
人民陪审员 高志云
人民陪审员 刘洪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雪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