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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704执335号

黄小虎、阳江市星贤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0-11-03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黄小虎;阳江市星贤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704执335号

申请执行人:黄小虎,男,1973年7月6日出生,瑶族,户籍地湖南省道县,经常居住地广东省阳江市阳**。

被执行人:阳江市星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阳**北惯镇赤平村万象工业园赤城五路西兴平四路南。

法定代表人:彭世峰,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小虎与被执行人阳江市星贤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申请执行人黄小虎依据阳江市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东劳人仲案非终字[2018]286号仲裁裁决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阳江市星贤实业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执行依据,本院已立案审理[案号:(2019)粤1704民初292号],至目前为止,该案尚未审理终结,因此,本案执行依据即阳江市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东劳人仲案非终字[2018]286号仲裁裁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小虎的执行申请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黄小虎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国良

审判员  杨 林

审判员  岑应坤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曾纪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