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204民初115号
原告:孟亚丽。
被告:赵强,男。 原告孟亚丽诉被告赵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亚丽、被告赵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亚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红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