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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204民初115号

孟亚丽诉赵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孟亚丽;赵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204民初115号

原告:孟亚丽。

被告:赵强,男。 原告孟亚丽诉被告赵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亚丽、被告赵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亚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红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