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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26执4号之二

肖立方、王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肖立方;王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1126执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肖立方,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执行人:王东,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立方与被执行人王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肖立方借款2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王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东名下银行存款26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占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邵秀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