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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604民初270号

李强与王立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强;王立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604民初270号

原告:李强,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丹东市振安区。

被告:王立夫,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丹东市振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诉被告王立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强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强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李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李强承担。

审判员 黄 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侯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