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604民初270号
原告:李强,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丹东市振安区。
被告:王立夫,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丹东市振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诉被告王立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强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强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李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李强承担。
审判员 黄 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侯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