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222执恢14号 张某某: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222民初4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焦某某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300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35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焦某某自觉履行29000元,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已领取,下余1000元张某某自愿放弃。被执行人焦某某向本院交纳执行费35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222执恢14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3月14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