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602民初173号
原告:淮北红星凯越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龙山路**红星凯越广场装饰材料馆**A2-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059712715R。
法定代表人:周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春雷,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朝甦,女,194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淮北红星凯越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左朝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原告淮北红星凯越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北红星凯越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红星凯越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3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717.5元,由原告淮北红星凯越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清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冰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