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06民初4804号
原告:厦门中高智能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枋湖东路**之**。
法定代表人:张建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立威、陈伟,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世纪鸿进(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岭下西路******v>
法定代表人:刘玉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蒋连宏,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两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荣、林斯奕,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华东,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王唯贤,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玫宇,女,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丘庆华,女,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告:刘玉儿,女,1977年5月29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告:裘正宇,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齐峰,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江智雄,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告:张秀珍,女,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原告厦门中高智能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世纪鸿进(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智雄、刘玉儿、潘玫宇、王华东、蒋连宏、齐峰、张秀珍、丘庆华、裘正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厦门中高智能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刘玉儿、潘玫宇、王华东、蒋连宏、齐峰、张秀珍、丘庆华、裘正宇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厦门中高智能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中高智能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对刘玉儿、潘玫宇、王华东、蒋连宏、齐峰、张秀珍、丘庆华、裘正宇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 判 长 范功怡
人民陪审员 黄金洪
人民陪审员 陈喜观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代
书 记员 马承威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PAGE 4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