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923民初75号
原告:汪本田,男,汉族。
被告:黄志延,男,汉族。 原告汪本田诉被告黄志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汪本田于2019年3月14日,以与被告黄志延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本田以与被告黄志延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本田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汪本田负担。
审判员 杨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