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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923民初75号

汪本田与黄志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汪本田;黄志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923民初75号

原告:汪本田,男,汉族。

被告:黄志延,男,汉族。 原告汪本田诉被告黄志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汪本田于2019年3月14日,以与被告黄志延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本田以与被告黄志延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本田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汪本田负担。

审判员  杨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