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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1民终342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赵以栋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赵以栋;来守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民终3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青年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CJGEH9K。

主要

负责人:张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乃娟,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济慧,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以栋,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来守都,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 以上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安华,莒县沭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以栋、来守都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18)鲁1122民初3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78元,减半收取1189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滕聿江

审判员  马德健

审判员  田仕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费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