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黑0126民初757号

唐春梅与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唐春梅;张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126民初757号原告唐春梅,女,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彦县。被告张宝,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彦县。本院在审理唐春梅与被告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永常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玉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