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126民初757号原告唐春梅,女,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彦县。被告张宝,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彦县。本院在审理唐春梅与被告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永常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玉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