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3民终41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六十益(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杜玉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强,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耀庆,男,1974年7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郭寸利,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恒达昌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育知东路**院**楼****1403。
法定代表人:宋月瑛。
上诉人六十益(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恒达昌盛科技有限公司、王耀庆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63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六十益(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六十益(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六十益(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六十益(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路
审判员 孙妍
审判员 薛妍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吴琳
法官助理张弘
书记员陈昭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