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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3民终4176号

六十益(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与王耀庆等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肖像权纠纷
当事人
六十益(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王耀庆;北京恒达昌盛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3民终41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六十益(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杜玉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强,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耀庆,男,1974年7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郭寸利,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恒达昌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育知东路**院**楼****1403。

法定代表人:宋月瑛。

上诉人六十益(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恒达昌盛科技有限公司、王耀庆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63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六十益(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六十益(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六十益(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六十益(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路

审判员  孙妍

审判员  薛妍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吴琳

法官助理张弘

书记员陈昭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