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024民初326号
原告:北京隆昊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西定福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海龙,职务经理。
被告:马浩,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回族,住香河县。北京隆昊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与马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北京隆昊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北京隆昊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隆昊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学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任玉庆
书记员马海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