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1024民初326号

北京隆昊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与马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河北省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隆昊肉类食品有限公司;马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024民初326号

原告:北京隆昊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西定福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海龙,职务经理。

被告:马浩,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回族,住香河县。北京隆昊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与马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北京隆昊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北京隆昊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隆昊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学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任玉庆

书记员马海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