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01民特153号申请人王博,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东城区。申请人王博申请宣告王语梅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王语梅,女,195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东城区,与申请人系母子关系。申请人王博述称,被申请人王语梅2018年被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症,目前意识不清、不认识亲属、不能语言交流、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现王博依法申请宣告王语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法院指定王博为王语梅的监护人。审理中,本院委托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对王语梅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鉴定所出具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2019](精)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语梅临床诊断器质性精神障碍,受所患疾病的影响,进行民事活动的辨认能力丧失,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另查,被申请人王语梅父母均已去世,其与配偶王某(已去世)未生育子女。王博系王语梅与其前夫马某(已去世)之子。另王语梅与王某1系姐弟关系。经征询王某1意见,同意王博担任王语梅的监护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王语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王博为王语梅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敖文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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