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724执1954号
申请执行人: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前进路**。机构代码:61409170-1。 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国顺。
被执行人:张勇,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执行人:刘华杰,男,198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执行人:马衍想,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勇、刘华杰、马衍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20日,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巨商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还款义务。2019年3月14日因被执行人私下已达成和解,故申请法院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1724执19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云欣
审判员 周广伟
审判员 何书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晨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