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522民初2008号
原告:刘祥惠,女,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告:施凯,男,199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原告刘祥惠与被告施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施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祥惠撤回对被告施凯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祥惠负担(免交)。
审判长 周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贺彬
书记员林李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