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02民初1321号
原告:福州诚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大道**金山明星**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775394535H。
法定代表人:徐信荣,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东,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龙岩科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双洋东路**宝佳广场地下**信用代码913508000750313544。
法定代表人:翁德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朝能,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福州诚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科特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福州诚启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诚启贸易有限公司以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诚启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8元,减半收取计814元,由福州诚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 伟 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叙颖(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