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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282执558号

陈维芝与王育群、李淑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吉林省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维芝;王育群;李淑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282执558号

申请执行人:陈维芝,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执行人:王育群,男,其他情况不详。

被执行人:李淑艳,女,其他情况不详。申请执行人陈维芝与被执行人王育群、李淑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桦甸市人民法院(2018)桦民一初字第3404号民事判决:王育群、李淑艳与刘纯阳与本判决生效之日协助陈维芝办理坐落于桦甸市房屋登记所有人为王育群的住宅过户手续,将上述房屋过户到陈维芝名下,办理过户的相关费用由孙维芝负担。案件受理费125元,由陈维芝负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9)吉0282执5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孝民

审判员  孔 岩

审判员  白学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院印)

书记员  郭延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