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02执294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市**福州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837191681。 负责人杨新军,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王毅,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被执行人李源生,女,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被执行人荣达文,男,198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辽宁省大石桥市。 被执行人刘新舒,女,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山东省单县。 被执行人张会凯,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山东省平度市。 被执行人张永梅,女,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山东省平度市。 被执行人青岛帅睿宏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平度市××。组织机构代码74035732-0。 法定代表人张会凯,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耕耘百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即墨市环保产业园××号。组织机构代码71372088-4。 法定代表人李源生,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明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即墨市环保产业园××号。组织机构代码73729580-0。 法定代表人李源生,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2民初75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会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会凯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会凯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丁浩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