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1562号 罪犯王仙华,女,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2017)闽0582刑初18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仙华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闽05刑终16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9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刑期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5月26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仙华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另查明,罪犯王仙华未执行财产刑判项。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生效的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王仙华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王仙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仙华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3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琼
审判员 张为民
审判员 邹唐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 舟 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