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80民初1045号
原告:付尧,女,199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胜,四川理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兆敏,四川理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君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简城通丰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MA62K17B6R。
法定代表人:周吉明。 原告付尧与被告四川君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付尧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付尧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颂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