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627财保54号 申请人贾三毛。 被申请人李有祥。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贾三毛诉被申请人李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贾三毛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有祥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李有祥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治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贺钟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