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粤0606行初1340号原告陈傅聪,男,汉族,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委托代理人祁泳予,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文琪,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碧堤路。法定代表人蔡振鸿。委托代理人范志鹏,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栩,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河口车仔路十八号。法定代表人黎达贤。委托代理人郑梓良,该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林冬晓,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佛山市三水三润农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生态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和钟。委托代理人陈尚安,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雪颜,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佛山市三水区三水港生态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建设二路1号一座206。法定代表人梁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傅聪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第三人佛山市三水三润农艺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三水区三水港生态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强制一案,查明原告与第三人佛山市三水三润农艺科技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607民初404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原告不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粤06民终124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607民初4047号之一民事裁定,并指令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正在受理过程中。因本案的审判须以上述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上述民事案件因已进入一审程序,故本案应先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郑旭辉
人民陪审员 黎嘉妍
人民陪审员 吴小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肖静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