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民终26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伟伟,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丽鹏,男,1988年1月1日出生。
上诉人郭伟伟因与被上诉人孙丽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5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郭伟伟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郭伟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郭伟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9元,减半收取104.5元,由上诉人郭伟伟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燕枝
审判员 赵 蕾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进中
书记员刘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