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9)皖02刑申7号 申诉人刘世新: 你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镜刑初字第00020号刑事判决以及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芜中刑终字第00261号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申诉。主要申诉理由:现申诉人对本案定性及量刑不持异议,只是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部分与客观实际有出入,主要是周凤春、樊晓香等人均以亲属身份控告申诉人,但其向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孙占红、梅冠苑的借条,而判决书认定我向周凤春、樊晓香借款,该节事实认定有误。 本院审查认为:刘世新向周凤春借款12万元、向樊晓香借款28万元的事实,刘世新在一审庭审中对上述事实不持异议,二审中除对部分事实的定性提出异议外,对原判基本事实也未提出异议,此外该节事实还有证人证言及受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在卷证实。本院对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故刘世新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人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本院决定驳回再审请求。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