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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03民初6426号

董晓与顾小梅、王会章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董晓;顾小梅;王会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03民初6426号

原告:董晓,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涛,山东霁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杰,山东霁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小梅,女,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被告:王会章,男,住青岛市城阳区。

原告董晓与被告顾小梅、被告王会章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董晓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2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3910元由原告董晓承担。

审 判 长  王守京

人民陪审员  牛清洁

人民陪审员  于荆乐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