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03民初6426号
原告:董晓,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涛,山东霁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杰,山东霁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小梅,女,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被告:王会章,男,住青岛市城阳区。
原告董晓与被告顾小梅、被告王会章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董晓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2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3910元由原告董晓承担。
审 判 长 王守京
人民陪审员 牛清洁
人民陪审员 于荆乐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