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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2刑初634号

潘石应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4-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潘石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02刑初634号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石应,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布依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住贵州省水城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15日被盘州车站派出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2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26日、2017年11月1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川心派出所抓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逮捕。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公诉刑诉(2017)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石应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人潘石应脱逃,本案于2018年3月15日中止审理;由于被告人潘石应被抓获到案,本案于2019年2月23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紫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石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日中午,被告人潘石应在新乡市红旗区“星海假日王府”小区旁其租住的出租屋内,与前来向其要账的王某2、王某1吃饭喝酒期间,因言语不和,被告人潘石应用一截钢筋棍将王某2头部打伤,致其颅骨凹陷性骨折、颅内血肿。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王某2伤情已构成轻伤一级。2017年10月29日,被告人潘石应与被害人王某2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000元。该协议已履行,被害人已谅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潘石应照片、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网络查询记录、现场图、到案经过、临时羁押证明、和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证人王某1的证言;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被告人潘石应的供述与辩解及鉴定意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潘石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潘石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望合议庭根据案件事实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被告人潘石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日中午,被告人潘石应在新乡市红旗区“星海假日王府”小区旁其租住的出租屋内,与前来向其要账的王某2、王某1吃饭喝酒期间,因言语不和,被告人潘石应用一截钢筋棍将王某2头部打伤,致其颅骨凹陷性骨折、颅内血肿。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王某2伤情已构成轻伤一级。2017年10月29日,被告人潘石应与被害人王某2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000元。该协议已履行,被害人已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潘石应照片、户籍信息证实其个人基本情况。2、无违法犯罪记录证实被告人潘石应之前无违法犯罪前科。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潘石应系被抓获到案。4、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5、归案情况证明、临时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潘石应于2017年10月15日被盘州车站派出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6、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证实2017年10月29日,被告人潘石应与被害人王某2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000元。该协议已履行,被害人已谅解。7、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对被鉴定人进行鉴定并告知双方当事人。8、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证实被鉴定人王某2已构成轻伤一级。9、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2016年2月1日,其和其哥去潘石应住处要账,当时潘石应说公司暂时没有钱,然后其哥要求潘石应打欠条,潘石应也打了欠条,后来潘石应说快过年了,一起喝点酒,于是其和其哥、潘石应、还有他的一个工人一起喝酒,后来潘石应出门了,不一会儿他手里拿着一根钢筋棍进了屋,上来就打其哥,之后又用钢筋棍打其头和其肩膀,后来潘石应的老婆以及另一名工人将潘石应拉了出去,其和潘石应的老婆将其哥一起送到医院了。第二天其就报警了。10、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证实2016年2月1日,其和其弟去潘石应住处要账,当时潘石应说公司暂时没有钱,然后其要求潘石应打欠条,潘石应也打了欠条,后来潘石应说快过年了,一起喝点酒,于是其和其弟、潘石应、还有他的一个工人一起喝酒,后来潘石应出门了,不一会儿他手里拿着一根钢筋棍进了屋,上来就打其头部,之后又用钢筋棍打其弟弟头部,后来潘石应的老婆以及另一名工人将潘石应拉了出去,潘石应的老婆把其和其弟弟送到医院了。第二天其就报警了。11、被告人潘石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石应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潘石应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12日,即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东峰

代理

审判员  吴嘉茜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郝新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