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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2民初524号

徐洁洪与周小华、周肖瞬、郑强、梁志大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3-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徐洁洪;周小华;周肖瞬;郑强;梁志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2民初524号

原告:徐洁洪,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莹莹,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小华,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被告:周肖瞬,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告:郑强,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被告:梁志大,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原告徐洁洪与被告周小华、周肖瞬、郑强、梁志大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夏旭东

审判员  邓双双

审判员  解文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熊 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