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2民初524号
原告:徐洁洪,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莹莹,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小华,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被告:周肖瞬,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告:郑强,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被告:梁志大,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原告徐洁洪与被告周小华、周肖瞬、郑强、梁志大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夏旭东
审判员 邓双双
审判员 解文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熊 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