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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6执340号之十八

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18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占英;石荣花;石绪良;温雪桂

裁判文书全文

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726执340号之十八申请人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县鄄四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杜万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温占英,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石荣花,女,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石绪良,男,195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温雪桂,女,195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本院在执行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温占英、石荣花、石绪良、温雪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鄄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6民初34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石绪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石绪良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绪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8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98682.9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 浩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元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