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623执278号
申请执行人:李浩,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
被执行人:齐振友,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
被执行人:李秀云,女,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浩与被执行人齐振友、李秀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后,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鲁1623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金亮
审判员 魏金泉
审判员 张金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玉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