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623执278号

李浩、齐振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0-12-16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浩;齐振友;李秀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623执278号

申请执行人:李浩,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

被执行人:齐振友,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

被执行人:李秀云,女,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浩与被执行人齐振友、李秀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后,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鲁1623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金亮

审判员  魏金泉

审判员  张金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玉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