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783刑初134号 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伟,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寿光市。2009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8年8月8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月18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9)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莉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孙伟在寿光市租住的出租房内,容留董某、傅某吸食冰毒一次。 2、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孙伟在寿光市租住的出租房内,容留董某、周某吸食冰毒一次。 3、2016年年底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孙伟在寿光市租住的出租房内,容留周某吸食冰毒一次。 针对指控的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伟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孙伟在寿光市租住的出租房内,分别容留董某、傅某、周某吸食冰毒三次。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傅某、董某、周某的证言,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伟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孙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清)。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治中
人民陪审员 于会锡
人民陪审员 袁素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靖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