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430执314号 申请执行人柯新明,男,1962年7月9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 被执行人汪先龙,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 柯新明申请汪先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赣0430民初20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同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柯新明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赣0430执3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建红
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
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