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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430执314号

柯新明与汪先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江西省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柯新明;汪先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430执314号 申请执行人柯新明,男,1962年7月9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 被执行人汪先龙,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 柯新明申请汪先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赣0430民初20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同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柯新明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赣0430执3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建红

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

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