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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民终725号

江门市华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李永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0-12-24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门市华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李永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民终7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市华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南山工业区兴业路**第**楼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0750709949。

法定代表人:邓小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洁玲,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永富,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

上诉人江门市华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华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永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704民初19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查,驳回华俐公司的起诉。上诉人华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判令华俐公司与李永富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11月1日解除,华俐公司仅需支付经济补偿金11018元,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差额39249.8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永富与华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经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江海劳人仲案字[2018]297号仲裁裁决,并于2018年9月26日向李永富和华俐公司送达该仲裁裁决书。现华俐公司因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涉案仲裁裁决书中已经明确确定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华俐公司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华俐公司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柯小梅

审 判 员  马健文

代理

审判员  叶毅贞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法官 助理  杨倩瑜

书 记 员  区美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