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5102执829号
申请执行人:王锡秋,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枫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广东正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秋,广东正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陈巧桐,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锡秋与被执行人陈巧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5102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陈巧桐应付还申请执行人王锡秋借款本金80000元及应计利息(按判决书计),及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陈巧桐应于2019年4月15日前付还申请执行人王锡秋借款人民币20000元,于2019年5月起每月月底前各付还申请执行人王锡秋借款2000元,余款在2020年4月底前一次性付清,申请执行人放弃借款利息部分;
二、若被执行人陈巧桐没有按和解协议约定期限还款,申请执行人王锡秋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判决书的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及执行费人民币1100元由被执行人陈巧桐负担(已缴纳)。
本院认为: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本案可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粤5102执829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没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锡焕
审 判 员 沈沛芸
代理
审判员 张桢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思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