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1124财保106号
申请人: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UB98U47。
法定代表人:刘冬文,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爱平,任该公司督导。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鹏,任该公司督导。
被
申请人:马春桃,女,汉族,1961年5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洮县
被
申请人:刘兴宁,女,汉族,1993年4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洮县
被
申请人:马淑花,女,汉族,1989年5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洮县申请人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马春桃、刘兴宁、马淑花名下银行存款10501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春桃、刘兴宁、马淑花名下银行存款10501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125元,由申请人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 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任宏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