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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12民初3590号之一

原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青岛分公司、张晓伟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青岛分公司;张晓伟;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青岛分公司;张晓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C}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12民初3590号之一 原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 负责人陈汉强,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渭,总理经。 被告张晓伟,男。 原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青岛分公司、张晓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青岛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案件移送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

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本案系因保险代位权纠纷。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引起的诉讼。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住所地系在青岛市崂山区,故,原告在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对管辖权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费1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未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宗欣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臧 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