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223执634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徐亮亮,男,198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薛飞,男,199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徐亮亮与薛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薛飞有财付通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薛飞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0.01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周翠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董学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