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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81民初728号

李丽蕊与焦广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18
所属地区
河北省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李丽蕊;焦广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81民初728号

原告:李丽蕊,女,199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被告:焦广福,男,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李丽蕊与焦广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

原告李丽蕊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丽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宝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薛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