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81民初728号
原告:李丽蕊,女,199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被告:焦广福,男,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李丽蕊与焦广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
原告李丽蕊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丽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宝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薛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