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吉2403民初692号
申请人:谷凤明,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丹江街林峰社区**。
被
申请人:宣树江,男,195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延边永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退休人员,住敦化市渤海街红旗社区红旗小区**楼****。
被
申请人:秦淑英,女,1956年5月12日出生,,住敦化市渤海街红旗社区红旗小区**楼**** 本院在执行谷凤明与宣树江、秦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执行,依据(2019)吉2403民初692号民事裁定书,作出(2019)吉2403执保47号协助 执行通知书,于2019年3月13日;1.查封宣树江所有的位于敦化市渤海街向阳委13组,所有权证号0066583,图幅号0499,丘号079,幢号199,面积124.40平方米房屋;2.查封谷凤明以其所有的位于敦化市丹江街五楼委12组,房权证号为0**7932,丘地号27-157-4-7,面积62.33平方米的房屋。 至此,敦化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的(2019)吉2403民初692号民事裁定确定的保全事项已全部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 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2019)吉2403执保47号申请人谷凤明与宣树江、秦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联系人:商伟东联系电话:0433-633****本院地址:敦化市沿江路1715号邮编:133700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