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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881行赔初3号

何鸣、宁国市汪溪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5-27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赔偿
案由
行政补偿
当事人
何鸣;宁国市汪溪街道办事处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19)皖1881行赔初3号

原告:何鸣,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告:宁国市汪溪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汪溪街道派出所旁。

法定代表人:肖宏亮。 原告何鸣不服被告宁国市汪溪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汪溪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鸣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被告的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07万元。事实与理由:1、原告虽然离婚但房屋仍归原告所有。原告户口仍在××村××组,被告没有对原告的财产进行补偿和生活居住给予安置。被告未按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先补偿后搬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生存权即生命权。2、被告非法拆除原告兰花高档温室,搬走兰花、拖欠、截留原告征地拆迁补偿款的行为违法。3、原告高报酬聘请北京律师维权,现在身患重病、身无分文、居无定所、无家可归,负债累累。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所称事实与理由第1点,其在(2018)皖1881行初52号案件及(2019)皖1881行初7号案件中均已提出,两案正在审理中,原告再次提出相同的事实与理由,属于重复起诉。关于原告所称事实与理由第2点,其在(2018)皖1881行初33号、(2018)皖1881行赔初12号及(2018)皖1881行初52号中均已提出,该(2018)皖1881行初33号案件已经审结,(2018)皖1881行赔初12号正在上诉过程中,(2018)皖1881行初52号案件正在审理中,原告再次提出相同的事实与理由,属于重复起诉。关于原告所称事实与理由第3点,其在(2018)皖1881行初43号中已提出,该案已经审理终结,并经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8行终33号案件予以维持原判,原告再次提出相同的事实与理由,属于重复起诉。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何鸣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胡李霞

审判员  施 璟

审判员  陈木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 兴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六)重读起诉的; 第一百零一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二)驳回起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