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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323民初493号

史秀琴、史广坤、史松梅诉韩玉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岫岩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史秀琴;史广坤;史松梅;韩玉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岫岩县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323民初493号

原告:史秀琴,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原告:史广坤,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原告:史松梅,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三原告

委托代理人:姜志连,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玉芳,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唐静,辽宁朱广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岫岩县支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玉园小区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大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纯,男,,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秀琴、史广坤、史松梅诉被告韩玉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岫岩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三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秀琴、史广坤、史松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78元,减半收取2589元,由原告史秀琴、史广坤、史松梅承担。

审判员  傅玉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博 微信公众号“”